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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代理记账价格」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间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6-03-15 12:24:21 | 浏览量: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和每月应纳的税款,应于次月九日内缴入军费,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上海按记账价格支付的工资、报酬所得,按月征收税款,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应当在次月九日内缴纳军费,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具体企业的工资和报酬收入应纳税额可以按年计算,按月预缴。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明确规定。

集团工商户的生产、经营、管理应纳税额,按年计算,由纳税人在次月第九日预缴,并于本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应当在本年度结束后30日内缴纳军费,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经营权的,应当在取得各项收入后的第九日内预缴,并在本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结清。在中国境内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军费,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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