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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注册(中国工商注册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6-03-15 12:22:38 | 浏览量:0

工商注册

新注册规定陆续实施《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根据省商务局、温州市商务局有关会议精神,自10月8日起,工商局窗口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相关条款登记实行以下新规定:

1。设立注册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的企业住所产权证明为自用的,必须提供企业所在地镇***的证明(证明内容必须注明同意担任)

2。设立生产型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产权和使用证明;

3.所有申请设立生产企业的,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准意见。

为确保新规顺利实施,工商总局窗口制作了宣传资料,包括《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相关条款摘录,放在窗口供劳动人民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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