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代理记账收费」企业的预付账款长期挂账上怎么办?
最近,许多人去讨论边肖
预付款与账户多年挂钩
怎么处理比较好?除了其他应收款之外,能否在开业之外做费用?相关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我们来看看上面。
答:如果公司长期亏损的提前还款满足以下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条件,经金融机构审核后可视为贝尔斯登的亏损,计入营业外支出。在损失核销前,也可以作为产权转入其他应收款。
1.根据《司法部、商务部关于扣除中小企业资本损失净利润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中小企业除利息产权外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之一的,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不可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作为坏账损失扣除:
(一)债务人破产、关闭、解散或者被撤销,或者被非法吊销执照、吊销执照,被清算的个人财产严重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其个人财产或者财产严重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的文件3年以上未清偿,有确凿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后或者法院批准破产重组方案后难以收回的;
(五)因灾害、内战等不可抗力难以恢复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中小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坏账损失时,还应准备以下相关文件:
商务部2011年第25号新闻稿第二十二条中小企业到期及预付现金的坏账损失,按照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代理记账费用确认:
(一)合同、协议或者相关事项说明。
(二)债务人破产清算应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新闻稿;
(三)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刑事案件,应当出具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或者裁决机关的公断书,或者法院判决记账费最终(中间)执行的法律文书;
(4)债务人停止开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许可证的证明;
(五)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构应当有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债务重组协议和债务人重组利润支付状况说明;
(七)属于灾害、内战等不可抗力且难以恢复的,债务人应就受灾害影响的情形而放弃物权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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