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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被取消三次,受让方可能赔钱又赔钱!
商标转让存在诸多潜在风险,商标撤回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风险。转让公告后申请撤销商标,受让方不能提供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明的,很可能丧失受让方取得的商标专用权。
经常在商标圈看推文的朋友可能比较熟悉。商标撤销是指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商标所有人需要在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提供商标使用的直接证据。
商标转让交易中,被转让商标连续三年未被使用的,竞争对手极有可能提交撤销该商标的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42条,”.注册商标转让被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受让人自商标转让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转让公告期间收到三证撤回证明通知的。(撤回三的期限刚好在受让人实际取得商标权之日前。)换言之,受让人需要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据,否则商标权将被撤销。
但在此期间,受让人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当然也无法提供使用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必须承担商标撤销的后果。
新买的商标一获得专有权就被撤销,受让人真的很委屈。
此处商标圈建议,转让商标时,对于注册三年以上的商标,需要仔细了解该商标在过去三年内是否投入使用,最好在交易时交付商标使用近三年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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