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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树展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此文为知识产权独家稿件
(此文4347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公司成立时必须选择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的选择也隐藏着法律风险。如果选择一种经营项目,公司在选择经营范围时可能会因为“画蛇添足”而难以获得商标权。我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代理服务外,不得申请其他商标注册。”也就是说,企业一旦在其经营范围内选择“商标代理服务”,无论是否真正从事该服务,都不允许取得除4506子类以外的其他类别的商标权。这样,实际上并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公司,却因为业务范围的“错误选择”而被贴上“商标代理”的标签,真是冤案。要知道《商标法》中“商标代理”怎么认定。
一、认定“商标代理机构”的原则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将“商标代理机构”界定为“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同时,该条第二款还指出,商标代理机构实行“备案制”:“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主管下从事商标事项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商标局备案”。但未向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这个问题在2013年《商标法》第四次修改时,商标局在《关于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决定的说明》给出了答案:“未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初步审定或者核准注册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或者商标注册无效程序。请求驳回商标注册或者宣告其无效。”这就明确了备案不是“商标代理”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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