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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申请完成后如何重新申请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准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会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提供使用证明。逾期未提供或者无效的,应当撤销注册商标。
第三次撤回后申请商标,只需遵循正常的商标申请程序即可。
商标申请程序:
1。第一,查询商标。如果过去没有相似或相似之处,可以制作申请文件,提交申请;
2、申请递交后的1个月左右,商标局会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个期间叫形式审查阶段)。
3。正式考试结束后,进入实质性考试阶段,大概需要一到一年半的时间。
4、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这个期间是3个月,也叫异议期间);
5。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你可以拿到你的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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