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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商标注册(新加坡商标上市)

发布时间:2026-03-15 05:19:49 | 浏览量:1

  

商标所有人制造销售的正品被自己的经销商***侵权?商品平行进口会构成侵权吗?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广东首例平行进口侵权定性案件,裁定被告世福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注:“平行进口商品”是指未经商标所有人直接授权,由商标所有人或其许可人制造并投放市场,从境外进口并销售的产品。)

记者了解到,德国OBO公司是OBO注册商标的所有者,通过签订独家许可合同,允许欧宝公司在中国**开展相关产品销售业务。

  

2018年4月,欧宝发现世福从新加坡进口OBO防雷产品在中国销售,但公司没有获得德国OBO公司的经销授权。因此欧宝将其告至广州南沙法院。

欧宝认为,师傅的行为侵犯了涉案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广州南沙法院一审予以驳回。

欧宝拒绝受理此案,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产品为合法来源于商标所有人的正品,世福公司没有损坏或遮盖商标标识,没有改变产品质量和包装,没有侵犯涉案商标权。

而且平行进口行为并没有损害德国OBO公司商标标注产品来源的功能,更没有损害其商标承载的信誉和国内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世福公司寻求低价产品以降低经营成本、追求商业利润的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承担责任,其行为过程不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市府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据悉,该判决是广东法院首次对平行进口侵权定性问题做出明确回应。

  

“平行进口***不是简单的法律***,在立法和政策层面没有最终结论的情况下,司法判决应该慎重,”审判长石对记者说。“本案采取回归立法目的和侵权构成要件的思路,明确涉案产品原产地合法、质量相同,水货商合理履行义务,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该判决对促进外贸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

[记者]陈宜春

[通讯员]徐晓霞

[作者]陈宜春

[来源]南方法治

华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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