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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是指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有哪些情形可以适用“三免三减半”呢?让申税小微带您梳理一下吧!
(一)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
1.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温馨提示: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自2013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示:
(1)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指《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项目,主要包括公共污水处理项目、公共垃圾处理项目、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海水淡化项目等。
(2)以上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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