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

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车商标注册(2手车)

车商标注册(2手车)

发布时间:2026-03-15 03:23:56 | 浏览量:0

2017年9月28日,北京胡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58汽车经销商”商标,因涉嫌与易车公司构成类似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胡巴公司不服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驳回了胡巴公司的申请请求。

数据显示,58家汽车经销商主要用于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喷涂服务;维护信息;车辆清洁服务;橡胶轮胎修补;汽车维修;机械安装、维护和修理;消毒;手工工具修理;燃烧器的维护和修理等。

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由“58车商通”构成,被引商标1由“车商通”构成,被引商标2由“58装饰”构成。将争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一、二进行对比,争议商标完全包含被引用商标一,两者都包含“58”,在文字构成、称呼、含义等方面相似,整体难以区分。

因此,争议商标“58车商通”与引用商标一、二整体构成类似商标。如果争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1、2在同一或类似服务上共存,很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解,从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胡巴公司认为,被引用商标二初步审定的类似群体为3713群体,一审法院认定此为错误。胡巴公司放弃了对“3713涂装服务集团”的复审请求,不再与引用商标二构成同一或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被引用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撤销复审申请不予受理,不再构成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法院认为,虽然胡巴公司主张被引用的1号商标已被撤销,但该商标尚未被公告撤销,仍然是有效的注册商标,对商标注册在先权利构成障碍。截至目前,被引用商标II处于异议过程中,仍是已初步核准公告的商标,对商标注册在先权利构成障碍。

虽然胡巴公司明确放弃了在3713类似团体“喷涂服务”中的注册申请,但在其保留的指定服务中,争议商标和引用商标I仍构成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中使用的类似商标,因此不影响其在本案中可注册性的确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驳回胡巴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结束)

华南理工大学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