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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申请为商标(数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么)

发布时间:2026-03-15 02:02:39 | 浏览量:0

用数字来注册商标行吗

1。《商标法》规定,下列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并且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具体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同意的除外;

(三)与***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组织认可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与“红十字会”、“红新月会”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的;

(七)夸大宣传和欺骗性;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将继续有效。

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的,由该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用以表明该组织用户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认证标志,是指由具有监督某种商品或者服务能力的组织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质量的标志。

2.但是,下列商标,未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且易于识别的,不得注册为商标:

(a)只有商品的一般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仅直接表述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

(三)缺乏鲜明特色。

3.禁止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申请注册的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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