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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6-03-15 01:41:20 | 浏览量:0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商标管理方面的驰名商标保护申请后,应当审查本案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他人未经授权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

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案件发生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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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属于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申请注册的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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