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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一条(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发布时间:2026-03-15 01:25:09 | 浏览量:0

《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所规定禁止使用的文字!——————具体指什么呀???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并且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具体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同意的除外;

(三)与***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组织认可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与“红十字会”、“红新月会”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的;

(七)夸大宣传和欺骗性;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将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

(a)只有商品的一般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仅直接表述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

(三)缺乏鲜明特色。

前款所列商标,取得显著特征且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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