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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主体的是(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发布时间:2026-03-15 00:16:34 | 浏览量:0
委托发明创造申请的专利权属于按照合同完成发明创造的甲、乙双方。但乙方也在完成任务后开发了一项附属技术,并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专利。开发的附属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谁?因此,合作完成和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说明:本文是关于合作、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问题。1.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可以是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之间的合作。合作的方式可以是各方根据分工承担一项发明创造的不同部分或阶段,也可以是一方或多方负责提供资金、设备、场地等物质条件,另一方或多方负责技术开发活动。通过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各方可以约定专利申请权和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属,以及合作各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未就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达成协议的,根据本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或者多方。二、关于一个单位或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完成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属问题。根据民法通则,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委托处理委托事务,处理委托事务的风险由委托方承担;同时,其处理委托事务的成绩也应归功于委托人。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费用和报酬。为了保护实际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的利益,我国专利法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即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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