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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21年享受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发布时间:2026-03-14 23:38:15 | 浏览量: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缴2021年度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一条:“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1年度剩余报告期内申请预缴申报后,可按规定暂停缴纳当期企业所得税, “具体来说,小微利企业在2021年7月和10月申请预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只申报不纳税,应纳税款顺延至2021年1月,与2021年第四季度的税收——深圳公司注册后的收费标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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