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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

发布时间:2026-03-14 23:35:05 | 浏览量:0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财税〔2021〕164号),个人和用人单位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用人单位发放的其他补助),低于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的金额不得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1年深圳市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免征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纳税期限)起,个人与解除深圳市文化传播公司登记关系的用人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383271元(含), 超出部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关于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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