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天津财税」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申报纳税?
1.问:住宿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哪些公共服务可以单独发放
?还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提供哪些公共服务?
答:根据《商务部关于为境外建筑物提供公共服务的新闻稿》(商务部2016年第69号新闻稿)第十条,明确规定全面推进住宿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制度改革。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销售运费或有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可通过增值税凭证管理系统单独开具,主管定额管理机关仍为其开具。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其取得的资产,需要开具天津市增值税专用*****的,必须向租金管理机关申请开具。
2.问:那么,你是如何填写审批和付款流程的?
答:住宿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月内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本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2栏和第5栏“本期数”对应的栏目中,“天津市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的无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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