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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账报税」购买预付卡税前扣除问题

发布时间:2026-03-14 22:07:24 | 浏览量:0

[问题]中小企业购买餐馆和超市等预付卡,并从卖方那里获得

增值税

普通*****,*****明细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这笔支出可以在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吗?

[回答]

根据我局2016年第53号新闻稿第3条:“(1)用作信用卡的中小企业或出售卡的中小企业(以下统称“售卡人”)以卡代单或以卡代单。持卡人充值获得的预付款不予支付

增值税

。只有卡售出后,才能按照本新闻稿第九条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普通增值税*****应开具给购买者和充值客户,不开具增值税专用*****。.....(3)信用卡使用条作为购买运费或公共服务的卡时,运费或公共服务的销售者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向信用卡开具增值税*****。"

因此,中小企业购卡后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可以不进行税前扣除;购买后使用的,生产成本费用结转税前扣除。比如用卡购买运费或公共服务,会记入购买*****复印件和餐饮单,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对于员工福利,有购买*****的复印件,工卡的签字记录,并代扣代缴

所得税

凭据按照相关规定记录并税前扣除;用于商业娱乐的,以购卡*****复印件等证明业务信誉的相关资料为依据进行记录,并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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