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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号)的规定,现对我市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纳税期限从1月1日至15日、4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10月1日至15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从1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统一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次调整不改变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从公告实施之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07〕9号)第三条第一款“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的规定同时作废。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6日
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深圳市地税局草拟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在当前国家税务总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广东省政府大力推动供给侧改革的形势下,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我市拟将房产税(从价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一年申报一次,此举可以降低纳税人的资金成本,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体验。我市调整前房产税(从价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分别为一年申报四次和一年申报两次。
二、《公告》出台后,如何申报所属期为2017年的房产税(从价计征)、土地使用税的税款?
纳税人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第四季度房产税(从价计征)的纳税期限不变,仍是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5日(不含节假日顺延)。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城镇土地使用税2017下半年税款纳税期限的通告》(深地税告〔2017〕9号),纳税人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下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三、纳税人如何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的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于2018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的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公告》关于执行时间、废止文件如何规定的?
我局拟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自公告实施之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07〕9号)第三条第一款“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的规定作废。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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