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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的方法」新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可以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6-03-14 22:02:19 | 浏览量:0

司法部和商务部昨天发布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费中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

,具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费、中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避税方法和政策,确定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一,允许税前扣除存款保险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存款保险条例》有关明文规定缴纳的存款保险费,允许在中小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小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存款保险费不包括存款保险费滞纳金。

二、存款保险费率

中小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存款保险费=保费数×存款保险费率。保费序列号以交通银行批准的金额为准。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定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农村居民合伙人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等,《存款保险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

点击阅读政策摘录: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费中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难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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