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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方法」代扣的境外税款是否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发布时间:2026-03-14 21:20:48 | 浏览量:0

司法部、国家研究所

金融事务

我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税率制度改革的通知(国税发〔2016〕36号)附件1:《增值税改革税率制度综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下列进项税额:...(四)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公共服务、资产或者资产。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完税凭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提供书面合同、完税凭证和境外单位的报表或者文件。资料不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明确规定,可以允许你公司以取得的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应具有与境外单位签订的证明采用避税方式缴纳的书面合同、声明或文件,信息不全的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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