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杭州财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修订
公布2份学术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取消和变更杭州市一批行政事务审批项目的决定》(杭财税[2014]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包括经批准征收企业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政策衔接管理工作,现将修订企业所得税相关学术文件的难点问题公告如下:
一、收入定额所属企业分支机构名册管理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难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第二条、第三条废止。收入定额属于机关的企业属于二级及以下二级分支机构。发生资本伤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本伤亡所得税净利润扣除必要性〉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同时办理;如有变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二条的规定同时办理。
二、关于经批准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贴息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难点问题的通知》(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只享受免税收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实施周
本公告第一条涉及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号公告》的执行周执行;第二条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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