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报税做账」问:土地增值税中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如何确定
[谜题]
土地税率清算中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人员“五险一金”是否可以抵扣?按照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包含的员工工资计提的工会经费可以扣除吗?
[解决方案]
《土地税率组织法》第6条明确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a)为取得土地所有权而支付的款额;
(二)开发土地用于纳税申报的成本和费用;
(三)新建房屋和公共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屋和建筑物的风险评估价格;
(四)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收;
(五)司法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税率法规》明确规定:
第七条明确规定,该法第六条所列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明确如下:
(二)土地开发和新建房屋及设施、公共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增房开发”)是指在已纳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发生的具体费用(以下简称“增房费用”),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后期费用、建筑安装费用、交通设施费、公共设施及公共设施费、间接开发费用等。
开发间接成本是指组织和管理必要的工作和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工人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用、水电费、工人***、周转房税款和销售账款等。
(三)土地开发、新建房屋和公共设施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费用可以根据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进行计算、分摊和提供
***机构证明的,允许扣除事实,但最低金额不得超过按同类型金融机构历年利率汇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当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定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房地产转让项目计算分享利息费用或不能提供的
***机构证明的,应当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定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根据明确的规定,工资和工人福利费用列在发展的间接成本中。中小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工会组织的预提资金不属于开发的间接成本,不能计入开发土地、新建房屋及设施、公共设施的成本,也不是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和工会组织拨付的资金应计入当期,并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时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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