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避税」四部门明确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持续发展改革委员会、制造与信息技术部、新疆军区公安局、可持续发展改革委员会、制造与信息技术委员会:
为进一步支持集成电路制造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企业所得税政策中的以下难点问题通知如下:
年1月1日以后,线宽小于130纳米,经营期超过10年的IC制造企业或工程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至期满。
二、2018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线宽小于65nm或总投资超过150亿元、经营期限超过15年的IC制造企业或工程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25%的法定税,享受至期满。
< 避税p>三、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通知第一、二项税收优惠期从企业本年度利润中计算;按IC生产享受上述优惠的项目,优惠期从项目第一次生产经营收入支付之年起计算。
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税收优惠的外商投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整体企业应在满足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前提下,可以单独核算项目,计算收益,并适当分担费用。
年12月31日终了成立但不盈利、线宽小于微米或总投资80亿元以上、经营避税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按法定税率50%征收企业所得税,直至期满。
年12月31日终了设立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其无利可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微米(含)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至期满。
7.享受本通知明确规定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范围和前提,按照《司法部、商务部、可持续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造和信息化部关于外商投资软件和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二条执行;国税发〔2016〕4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修改为“与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用工的关系”,第(三)项,
本年度研发总支出占企业销售(开业)收入总额(主要所得税避税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由“不低于5%”改为“不低于2%”。同时,企业应停止和加强研发和娱乐活动,大大提高研发作战能力。
八、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或工程项目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相关管理问题,按照财税〔2016〕4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司法部税务总局
国家可持续发展改革委员会
制造和信息技术部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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