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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14 19:10:18 | 浏览量:0

税总函〔2016〕368号税总函〔2016〕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提高办税效率,提升纳税人对税控服务的满意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集团总部集中购买综合税控解决方案的纳税人,可直接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上述两个单位授权的销售单位(以下简称销售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销售单位应当保证税控专用设备的质量和足额供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拖延或者拒绝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的请求。

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单位发放税控专用设备,不限制发放只为本省购置的税控专用设备。地方税务机关应进一步简化税控专用设备的发放流程,提高税收效率。

二、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后,销售单位不得向纳税人指定增值税税控系统维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不得强制纳税人接受服务。纳税人可以在本地区具有服务资质的服务单位中选择。

纳税人向服务单位提出安装要求后,服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安装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

承担集团总部集中采购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单位,应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维护服务,自建服务体系,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或委托具有服务资质的服务单位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关责任。

3.严禁销售单位、服务单位通过销售税控专用设备、维修服务等方式,非法捆绑设备、软件等商品,或者收取指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发布了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供纳税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收取任何名义上的*****软件接口费用。

四、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销售单位和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回应纳税人投诉,并责令有问题的销售单位和服务单位立即改正,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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