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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企业」税总解读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取消免税审批

发布时间:2026-03-14 18:58:56 | 浏览量:0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5]27号),进一步明确取消***信用担保机构审批项目后的备案管理事项,根据《国家制造和信息化局关于取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审批项目后有关困难的通知》(广电总局[2015]286号),

金融事务

局制定并发布了本公告。

公告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增值税申报程序的相关事项:一是在享受外商投资避税企业的第一个批准月内,将申报材料发送至大部分常驻县(市)

金融事务

局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备案;二是具体纳税提交的备案材料;第三,纳税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可信度和合法性负责,并应保留原相关资料;四、其他与备案管理有关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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