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财税体制」税总明确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问题
根据中华民国
法及其实施立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财税制度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手册〉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等相关明确规定,现就企业在哈超额利润纳税抵免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哈萨克斯坦企业缴纳的超额利润税属于境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实物性质的税收。财税制度应纳入可抵扣境外所得税的范围,境外税收抵免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法、财税[2009]12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号公告、财税[2017]84号文件等进行计算。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的企业所得税
。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月3日
据一些“走出去”企业介绍,哈不仅征收企业所得税,还对签订地下使用合同的企业收入征收超额利润税。由于超额利润税不必称为所得税,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实物税收抵免,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具体的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困难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境外所得税可抵免的税种是指根据我国境外税法及相关明确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物性质的税种。根据哈萨克斯坦司法部提供的官网资料,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是对签订地下使用合同的企业的收入征收的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15项明确规定:“税收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实物性质,主要取决于对企业净收入征收的税收”。
为了贯彻落实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鼓励企业“走出去”,降低企业税率,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提高企业竞争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手册〉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号公告)和《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公告称,哈萨克斯坦境内特定企业缴纳的超额利润税属于境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实物性质的税收,应当按时计入可抵扣境外所得税的范围,并计算境外税收抵免。执行周,公告适用于2018年及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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