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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注册职介公司

发布时间:2025-10-24 05:02:52 | 浏览量:5

一、开设职业介绍所需具备的条件:

各省、市的情况略有不同。具体可查询各省市劳动保障网。一般情况下(以北京为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方式、内容等业务范围;

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不少于50平方米的办公设施;

3.有不低于10万元的资金;申请“组织职业招聘会”业务的机构,经费应不少于50万元;

4.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申请“组织职业招聘会”业务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0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兼营职业介绍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应当与其主营业务相关。

二、申请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逐项填写《开设职业介绍机构审批表》,一式两份;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2.设立职业介绍所的书面申请;

3.设立职业介绍所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4.职业介绍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5.职业介绍所工作人员花名册、资格证书、简历;

6.办公、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需出具房屋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租赁场所应具有租赁证明复印件和房屋产权权属证明,租期一年以上且符合住房租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7.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8.办公设备设施清单;

9.个人开办企业的,须提供发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企业前置审批通知书;设立单位应当提供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10.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代理有关事宜,还应当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申请职业介绍所委托意见书》

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处理过程:

1.申请人准备好以上材料,提交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2.该局在收到告知承诺文件及相应全部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行政许可批准文件。

四、合法职业介绍所有两种:

一类是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面向社会提供就业服务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

另一类是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就业服务。

合法职业介绍机构有固定经营场所,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经营性服务收费价格表》、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工作人员开展业务活动时,必须佩戴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工作证和上岗证。

五、非法职业介绍所不具备上述证明:

证照或证照不全,工作人员没有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非法职业介绍所常见的形式有:打着某信息服务部门的招牌,发布招聘信息招揽求职者;临时租用工作场所,办公设施简陋,通过散布一些诱人的虚假信息诈骗求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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