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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工资」税务总局发布化肥恢复征税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14 08:03:51 | 浏览量: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化肥增值税回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为解决化肥增值税问题,《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收回化肥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增值税、

出售库存避税工资肥料,允许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按照简单计税方式选择。这一明确规定也适用于库存出口化肥。

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运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运劳务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中仍有明确规定,其出口相当于出口增值税。出口年度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年度为准(含出口退税)。

库存化肥的周转应单独审核纳税。未单独审计的,不适用粗计税方法。库存化肥是指截至2015年8月31日尚未销售制造或购买的化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农专业知识成员税收制度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三条关于“化肥”的明确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暂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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