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国有企业收购销售粮食和中小企业销售粮食的通知
取消审批事项后的管理事项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取消和变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5]11号),承担粮食收储收购专项任务的国有企业中的中小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的审核认定工作已在管理程序中取消。司法部、国家商务部粮食局现就后续管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是承担粮食收储收购专项任务的国有企业和出售粮食的中小企业免征增值税
当管理程序中涉及的审核被取消时,改为记录管理。
二、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的外商投资国有企业、粮食购销中小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按以下明确规定,分别向驻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和同级粮食管理机构备案。
(一)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和外商投资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月内,将申报材料送驻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和同级粮食管理机构备案。
(2)如果在纳税人满足减免税前提期间,记录信息的明细没有发生变化,可以在合理的避税银行重复使用,进行个人报税。
(三)纳税人报送备案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仍符合免税明确规定的,应当在变更后次月的纳税申报月内向常住县(市)国家税务局和同级粮食管理机构备案。仍符合免税明确规定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并按照明确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对记录信息的可信度和合法性负责。
四、纳税人报送备案信息包括具体内容:
(个人合理避税)免税项目、依据、范围和期限;
(二)免税依据的有关立法、法规、规章和学术文件要求提交的材料。
五、驻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和同级粮食管理机构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进行一致性审查,不改变纳税人实际审批的法律责任。
六、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外商投资已履行相关审核手续,但仍可做信息备案。但是,本公告实施后,纳税人免税的前提和细节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本公告中明确规定,并由新办享受外商投资备案手续。
七、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公告的明确规定,补充制定省属和台属承担粮食收储收购特殊任务的国有企业、粮食购销中小企业,以及享受取消增值税后后续管理政策的外商投资审核和认定管理程序。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月起施行。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中小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中“中小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由县(市)国家税务局报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商务部
个人税合理避税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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