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网上报税流程」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
记者15日从商务部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布公告,明确了纳税人开发搬迁办公楼的营业税问题。
公告称,纳税人以国家网上报税流程发展改革委的名义,在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金的农用地上开发安置房,并将安置房产权无偿转让给周边村
房地产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销售额按有关明文规定核定,但不包括安置房所在区域的农用地权属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在解释这一公告时介绍,根据营业税的相关明确规定,将房地产无偿给予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应当等同于出售房地产和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人将安置房产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应等同于出售房地产和征收营业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安置房的实物属性与住宅区不同,不应按照同一土地面积的市场价格进行核实。按照明确的规定,用工程建设生产成本加收益的方法进行验证;同时,由于安置房所在地段的土地出让价格不由纳税人承担,该地段的耕地所有权不属于纳税人。因此,经批准的出售房地产的计税依据不应包括农用地的生产成本。
该公告将于2014年3月1日生效。公告发布前未尽事宜,按照公告的明确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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