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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试点最重要的辅导材料发布:增值税税率有四种情况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改革12366数据库问答》,这是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改革最重要的辅导材料。司法部网站6日发表文章称,将通过“全面推进营改试点问答”内部公布相关细节。
咨询材料显示,根据税收规定,
增值税转型试点全面实施
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有四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有应税行为,但本条第(二)、(三)项和公司如何合理避税的第(四)项除外。税率6%;二是提供交通、邮局、基础电信公司、楼宇、资产租赁等公共服务,出售资产,转让农地所有权。税率为11%,供公司合理避税;三是为有形财产租赁提供公共服务,税率为17%;第四,全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在港口均有应税活动,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关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明确划分,上述问答指出,根据税收规定,
增值税转型试点全面实施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零星纳税人。年度增值税营业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国际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国际标准的纳税人为零星纳税人。另一个人的年度应税营业额超过规定的国际标准,则不是一般纳税人。年应税营业额超过国际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自由选择按照零星纳税人缴纳。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零星纳税人。
关于外国单位在全国范围内的应税行为,是否有必要纳税,该问答指出,根据税收规定,
增值税转型试点全面实施
第六条规定,中华民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实施应税行为,且境内没有***经营管理机构的,购买方为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两个纳税人能否共同支付的问题,问答说根据税收规定,
增值税转型试点全面实施
第7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应由司法部和国家批准
税务
局的批准可视为纳税人的合并缴纳。司法部和国家采取的具体措施
税务
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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