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台州财税网」问:委托境外公司销售境内商品房相关税收规定
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性》(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委托人销售开发的产品销售出去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认收入的实现:1 .委托方销售开发的产品支付利息的,按照收到台州市财税网之日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三十一条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企业所得有关的适当费用,包括生产成本、费用、税金、伤亡和其他费用。
本办法所称税收,是指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允许的扣除额
其他税费。
根据上述明确规定,房地产企业交给外国公司在国外销售整个社区,采用付息方式。收入的实现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240万元的价格确认;未按代销合同销售价格,收入确认为台州财税网200万元。
与企业收入相关的适当费用,包括生产成本、费用和税金(不包括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伤亡等费用。
[下载]房地产企业涉税信息
房地产企业会计分录统计
九大房地产项目开发下一阶段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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