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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海关、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法海关〔2014〕37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军区财政局、广西海关避税项目科,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解决相当严重的产能过剩矛盾的监督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3]41号)中“实行公平税收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信念,现就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次取消热轧钢板、冷轧板、带钢、棒材板材、型材、钢绳、电工钢等78个税号的进口钢材的保税政策,这些产品几乎可以在国外制造,总质量能够满足上游原材料中小企业的需求(具体产品形式见附件),取消加工贸易避税方案下的进口钢材保税政策,从2014年7月31日起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于2014年7月31日前签订、2014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合同,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二.除2014年7月31日前在区外设立的从事附件所列产品加工贸易的中小企业外,上述政策措施适用于综合出口加工区和中国海关类似监管区域。
特此通知。
附件: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首个产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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