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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避税」三部门印发通知: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6-03-14 06:03:19 | 浏览量: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西分局、财政部直属海关,金融监管局长代表处:

根据2017年9月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发改委对非住宅天然气价格进行了调整。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年进口天然气和2010年初前中东天然气项目进口项目税率返还困难的通知》(财税[2011]3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口天然气和外商投资税收调整困难的通知》(财税[2016]16号)进行调整

一、2017年10月1日起,氢气和天然气售价调整为元/GJ,管道天然气售价调整为元/m3。

年7-9月,氢气和天然气售价元/GJ,管道天然气售价元/m3。

三、本票据发行前已办理返还手续,经批准,明确规定本次调整。

特此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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