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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报税」三部门发文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6-03-14 06:02:54 | 浏览量:0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海关总署广西分署,中国海关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改革委员会2018年6月对非住宅用天然气价格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年期间进口天然气的规定以及2010年初之前的“中东天然气”项目,将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计划

现将《关于困难的通知》(财税字〔2011〕3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进口天然气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7〕41号)修改并明确通知如下:

三、本文件下发前,退库手续已同时办理,根据本文件明确规定,允许变更。

特此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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