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什么是合理避税」这样计算抵扣增值税企业亏大了!正确的账务处理是……
案例:
深圳某公司是批发农产品的一般纳税人。2017年9月底,公司从事合理避税产品的批发和批发。公司采购了一批农产品,取得了3%的增值税专用*****,额度10万元,增值税3000元。公司财务人员核定扣除当期税款3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1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元
贷款:利息万元
请问:这样计算扣分准确吗?
回答:以上财务处理不准确,会计是这样计算增值税抵扣的,但是中小企业亏损很大!
而不是扣除3%,11%,即按照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金额扣除11000元增值税。
准确的会计处理什么是合理避税?
借:库存商品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1000元
贷款:利息万元
指南:
国税发〔2017〕37号《司法部》
金融事务
退化局
增值税
《关于涉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应按以下明确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由一般纳税人出具。
增值税
专用*****或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附有缴款书的,以缴款书末注明的增值税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单计税方法和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零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的,按照增值税专用*****注明的金额和11%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或者购货*****的,按照农产品销售*****或者购货*****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11%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2),
增值税
增值税制度改革期间,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交付委托原材料17%的税费,保持原抵扣率不变。
提醒:
(1)2017年7月1日以后,从少数纳税人处获得的非美国进口农产品普通*****仍作为农产品收购的扣税票据,取得专用票后才能抵扣;
(2)购买农产品的纳税人,在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时,税号为不含税金额,而不是购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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