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税总公告铁路运输邮政营改增值税后纳税申报事项
现在铁路运输和邮政业
(以下简称“营改”),现将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营改增改革范围的铁路运输和邮政行业的纳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的明确规定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第二条第(二)项“本期经批准抵扣的符合抵扣前提的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凭缴款书、购米普通*****(、、)和铁路运输费用结算收据复印件”,修改为“本期经批准抵扣的符合抵扣前提的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凭缴款书和购
三、一般增值税税款仍可继续抵扣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回单,其复印件可继续作为纳税申报的其他资料提交。
四、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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