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企业税收筹划方案」问:以房产投资入股如何缴纳营业税
[谜题]
餐厅投资地产股再转让要交营业税?根据司法部的说法,国家研究所
能否理解为《局关于股权转让营业税难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91号)明确规定,房地产投资转让后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解决方案]
司法部、国家研究所
股权转让局
《困难通知书》(国税发〔2002〕191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不征收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入股,接受投资者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可能性的行为
。
第二条明确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第三条明确规定,《营业税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说明(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九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明确规定予以废止。
《商务部关于投资房地产或无形资产入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明确规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投资房地产或无形资产入股,不得与投资者共同承担风险,收取相同的收益, 应按以下两个条件征收营业税:以房地产和农业土地所有权入股,并收取相同的收益,属于以专利、专利、INN新技术、版权、声誉等入股。 ,而收取同样的收益,是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2〕191号结合国税函〔1997〕490号和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明确规定,要从以下四个层面把握文件精神:
1.对投资无形资产、房地产,接受投资者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可能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房地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取得相同收益的,按照“零售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3.投资“专利权、专利权、INN新技术、版权、声誉”等无形资产,取得相同收益的,按照“无形资产转让”税目征收营业税;
4.完全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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