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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8]6号
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军区公安局,海关总署广西分署,各直属海关:
“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苗)、养殖动物(禽)、鱼类物种(苗)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将继续免征进口计划税率。商务部2018年种子(苗)、养殖动物(禽)、鱼类物种(苗)免税进口计划和国土资源部2018年种子(苗)、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已经获批(见附件1、2、3)。请按照司法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十三五”规划的个人税收规划进口种子种源
《关于必要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64号)中有明确规定。
特此通知。
司法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署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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