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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视同销售

发布时间:2026-03-14 04:01:42 | 浏览量:0

财务条例”

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实施

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出售房地产的范围是:“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资产或者房地产,但用于慈善事业或者上海市财政税收与全社会纯除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出售精装修房屋,装修费用(包括装修和电子设备等费用。)住宅小区买卖合同中注明的已经包含在物业价格中,因此不属于法律上所说的免费赠送,不必视为销售。中小房地产企业“出租房屋、赠送电器”等营销方式的支付按照本标准办理。

例如,房地产公司销售一套精装修房,其中包括电子产品、餐具在内的精装修配件购买价为10万元,销售价为200万元,按200万元额度发放

增值税

凭证,按11%的税率核定销项税额。此时不需要按照销售运费单独收取10万元的电子产品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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