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

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股权转让收益、股利等股权投资收益的确认

股权转让收益、股利等股权投资收益的确认

发布时间:2026-03-14 03:38:29 | 浏览量:0

对于财务合伙人来说,准确把握收入确认时机是我们工作中的必备技能,否则容易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先说股权投资收益的收益确认,如股权转让、国债转让收益、股息红利等。.

股权转让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益的,应当在转让协议生效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益的实现。

对于股权收购,重组日为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日期。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股权收购,在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三条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

企业取得股权投资股息、红利等收益时,应当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益的实现。

(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

国债转让收入

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债券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之日或者债券交接之日确认。

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并在到期支付的,应当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日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二条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