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企业所得税避税方法」问:律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是否核定征收
[谜题]
律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避税法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吗?
[解决方案]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难点问题的通知》(国[2009]37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措施的通知》(国水发[2009]114号),会计、审计、资本风险评估、
房地产估价、耕地估价、成本、律师、价格评估、代理、***企业所得税避税方法代理、干部立法公共服务***代理、专利权全权代理、商标代理及其他经济发展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税收,不实行核定征收,一律实行审计征收。因此,律师事务所不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构成非居民企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国家协会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必要性〉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全国范围内构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项所列非居民企业的,税务机关因会计账簿不完善、信息不完整或者其他不能准确计算和实际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无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国企业永久选择***机构〉的通知》
《暂行规定通知》(国税发〔2010〕18号)明确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民选***机构,对于会计账簿不完善、收入或成本无法准确审计、审批困难的民选***机构,税务机关无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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