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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合理避税」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收流转税?

发布时间:2026-03-14 03:00:23 | 浏览量:0

问:混合销售如何征收流转税?

答:根据中华民国

增值税

组织法法律法规(

金融事务

国家研究所部

金融事务

我局50号通知明确规定:“第五条: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服务的,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外,从事商品制造、批发或者批发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单位和集团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商品,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增值税应税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6条

付钱给

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对货物销售和非增值税应税服务进行审核,并按照销售的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而销售非增值税应税服务不缴纳增值税;未经单独审计的,由负责人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批准销售其货物:

(一)销售从美国进口的货物,同时提供纺织品服务;

(二)司法部、商务部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何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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