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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案例」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

发布时间:2026-03-14 02:59:46 | 浏览量:0

答:根据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

《全面实施体制改革》第二条明确规定,单位以承包、租赁、挂靠方式经营,承包人、租赁、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的名义内部经营,发包人承担相关合法避税案件责任的,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承包商应为纳税人。因此,如果运输类中小企业采用挂靠方式经营,以挂靠人名义内部经营,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挂靠人应作为挂靠人

增值税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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