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
《全面实施体制改革》第二条明确规定,单位以承包、租赁、挂靠方式经营,承包人、租赁、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的名义内部经营,发包人承担相关合法避税案件责任的,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承包商应为纳税人。因此,如果运输类中小企业采用挂靠方式经营,以挂靠人名义内部经营,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挂靠人应作为挂靠人
增值税
纳税人。
最新文章
深圳记账价格如何?
2026-03-14
「企业合理避税的方法」会计年末结账各会计科目余额需要注意的问题,年末结账必看!
2026-03-14
「深圳报税」我们为什么需要税务师
2026-03-14
在深圳申请记账需要出示哪些资料?
2026-03-14
「湖北财税」税务机关提建议 药企“节税”2000万
2026-03-14
品质保证
15年以上财税经验,积累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基金投资
专业实力
资深财税团队专业会计团队
安全无忧
2048位安全证书银行级别的系统安全
多元服务
社保托管、税务代办、财务规划和咨询等增值服务
咨询热线
24小时咨询热线13272073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