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北京市关于在相关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郭克发企〔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郭克发企〔2016〕195号)文件,促进本市各区高新技术企业均衡发展。有关安排如下:
(一)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顺义区、房山区、怀柔区、密云区、门头沟区、平谷区、延庆区注册,且企业成立一年以上;
(2)在企业主要产品(服务)中起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企业研发水平高;组织管理方面,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了研发辅助核算账户或专项账户;费用;
(四)企业近一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5)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比例;d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在企业中所占比例不低于当年员工总数的10%;
(6)总研发费用;(四)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总研发;中国企业发生的费用不低于研发费用总额的60%;费用;
(7)过去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1)企业入库申请;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登记证书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批准证书、科技成果转化、研发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四)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的说明材料;
(五)研发专项审计或验证报告;(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费用;(2018年申请入库的企业提供研发专项审计或核查报告;d 年的费用)
(6)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近一年收入的专项审计或验证报告;(2018年申请入库的企业提供2016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验证报告)
(七)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证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2018年申请入库的企业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八)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8年申请入库的企业提供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注册地当地科委负责企业入库申请的受理,各区科委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后组织审查。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由各区科委报市科委备案。市科委对拟入库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储存期不得超过三年。三年期满未出库的企业将被迁出培育仓,迁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再次入库。
企业入库申报工作于11月30日结束。
各区科委分四批将入库企业名单报送市科委备案,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6日、6月1日、9月14日、12月10日。
申请截止日期以申报企业将全部书面材料送达受理单位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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