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欧盟商标/商标申请转化为成员国国内商标/商标申请系列问题解答
内容:
在欧盟商标失去效力,欧盟商标申请被撤回或驳回的情况下,可以将欧盟商标/商标申请转化为成员国国内商标/商标申请,从而有效克服欧盟商标单一带来的问题。根据《欧盟商标条例》和欧盟商标《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转换申请人必须先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缴纳200欧元的官方费用。欧盟知识产权局审查通过并将相应材料移交给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并通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还必须支付相应费用,并应成员国工业产权局的要求补充必要的译文。
问题一:欧盟商标/商标申请是否可以转换为成员国国内商标/商标申请?
答:是的。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欧盟商标法规)第139至141条和欧盟商标《审查指南》e第2章,欧盟商标/商标申请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为成员国国内商标/商标申请。
问题二:为什么要将欧盟商标/商标申请转换为成员国国内商标/商标申请?
答:通过转换为成员国国内商标/商标申请,可以有效克服欧盟商标单一带来的问题。例如,欧盟商标申请可能由于一个或特定欧盟成员国中存在的绝对注册障碍而不被批准注册,或者基于一个或特定欧盟成员国中的在先权利而被异议驳回。在这种情况下,欧盟商标的申请人可以请求将上述欧盟商标申请转换为某一成员国的国内商标申请(上述注册障碍或在先权利在该成员国不存在),从而为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商标申请人提供更好的保护。
将欧盟商标/商标申请转换为成员国国内商标/商标申请的最大好处是,转换后的成员国商标/商标申请可以享有原欧盟商标/商标申请的申请日(在原欧盟商标/商标申请有优先权的情况下,可以同时主张欧盟商标/商标申请的优先权),从而使该成员国的商标/商标申请在后续的异议或无效程序中获得优势。具体法律依据参见《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款:
因转换欧盟商标申请或欧盟商标而产生的国家商标申请,就有关成员国而言,应享有该申请或商标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并在适当情况下,享有根据第39条或第40条要求的该国商标的优先权
问题三:欧盟商标/商标申请转换为成员国国内商标/商标申请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139(1)条和欧盟商标《审查指南》e第节规定,欧盟商标/商标申请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可以转换为成员国国内商标/商标申请:
(1)在审查阶段或异议程序中,基于绝对或相对注册障碍驳回欧盟商标申请;
(2)欧盟商标申请人撤回其欧盟商标申请;
(3)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申请费,欧盟商标申请视为撤回;
(4)欧盟注册商标因下列情况而失效:
商标所有人自愿放弃其欧盟商标;
欧盟商标保护期届满未续展;
欧盟商标被欧盟知识产权局或欧盟商标法院宣布无效;
欧盟商标已被欧盟知识产权局或欧盟商标法院宣告丧失权利(例外:欧盟商标因未被使用而被宣告丧失权利)。
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欧盟商标条例》第139(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欧盟商标/商标申请不得转换为成员国的国内商标/商标申请:
(1)欧盟商标因未被使用而被宣告丧失权利(除非能证明该欧盟商标在将申请转换的成员国中合法真实使用);
(2)根据欧洲联盟知识产权局的决定或欧洲法院的判决
答《欧盟商标条例》第139(5)条和欧盟商标《审查指南》e第部分规定了转换申请的时间要求:从欧盟商标申请撤回或者欧盟商标失效之日起不允许。
延长的三个月内。以德国为例,依据于日生效的《德国商标现代化法案》(Markenrechtsmodernisierungsgesetz),欧盟商标/商标申请转换为德国商标/商标申请时,针对第1类商品或服务的官费为300欧,从第2类商品或服务起的额外官费为每类100欧。
问题五:欧盟商标/商标申请转换为成员国国内商标/商标申请的具体程序如何?最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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