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品牌名称的误用有哪些?
大多数人对商标名称的使用知之甚少,但在商标注册过程中,难免会误用商标名称。商标名称的合理使用代表了一个公司的品牌形象。为了避免这些错误,我们现在就来看看这个常识。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法4102》第11条规定了商标不得注册的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且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同意的除外;
(三)与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国际***间组织的,但经该组织批准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经授权的除外;
(五)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的;
(七)欺骗性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者产地产生误解的;
(八)有害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一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
(三)其他缺乏鲜明特色的。
前款所列标志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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