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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不使用应驳回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以使用为目的,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允许下列行为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申请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注册的;以合同、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为基础申请商标注册,明知他人曾经使用的商标存在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或者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征求意见稿明确,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接受其委托: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为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其他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商标注册申请是违反本规定的恶意商标注册,且并非以使用为目的的,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不予公告。对于注册商标,因违反本规定的理由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商标注册部门认为无效宣告理由有效,应当依法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并限制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撤销申请前该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证明材料的,或者无正当理由证明材料无效的,由商标注册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征求意见稿指出,对违反本规定的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指出,对违反本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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