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海阳代理记账」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海阳记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和完善对外贸易综合类公共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以来, 一些综合性外贸公共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合服务企业)反映了一些旧合同难以按照35号公告的规定同时申请退税的问题。为解决综合服务企业反映的问题,促进综合服务企业法律法规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1.综合服务企业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海洋代理核算对外贸易综合公共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批准并同时出口。
出口货物的出口周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年份为准。
二、综合服务企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审批出口退(免)税,需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的“备注”栏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的“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不予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月起施行。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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