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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为了提升知名度,任意使用“微贷”作为应用软件的名称。这种行为是否侵犯商标权?
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就原告信息技术公司与被告信息技术公司侵犯商标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信息技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
原告:软件已下载安装2万次原告某新闻科技公司称,2015年3月申请注册“微贷”商标No。a号B号C号和号。d第9类和第36类。“微贷”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获得了许多荣誉,知名度和影响力都很高。
被告,一家信息技术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华为手机“应用市场”上传了名为“微贷”的手机软件供用户下载。截至2017年9月22日,该软件已下载安装2万次。
原告认为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在手机软件和金融服务上使用“微贷”标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被告:不知道涉案商标已注册
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辩称,涉案软件于2017年9月15日在华为应用市场上线,同年11月10日下架。实际使用时间不到两个月,范围有限,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不知道涉案商标之前已经注册,被告使用的涉案商标图形标识与原告明显不同。
被告还称,原告的“微贷”是一个贷款软件,依托QQ或微信软件,被告是一个自行开发的搜索服务平台。实际贷款是通过“钱有路”、“陌仇花”等app进行的,不会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公证书2万装置不准确,被告不以实际下载量为盈利标准,而是通过将用户实际注册在“千优路”、“陌仇花”等app上进行盈利。因此,我不同意原告的主张。
法院:被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APP和“微贷”产品属于提供金融信息和金融服务的软件,被告与“微贷”产品事实上和法律上并无关联。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误导公众,容易混淆或者误认相关公众。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洋浦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APP的运营模式、侵权的性质、时间、后果等因素。并确定被告赔偿金额、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含维权费用万元)。
文|倪险峰
(文中公司名称均为假名)<|>(文中公司名称均为假名)
(文中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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